中国儿童性侵不容忽视
王珊
从羞愧、否定到觉醒、关注,儿童性侵在中国已经不是隐晦的词汇,这四个字频繁地出现在互联网、电视、报纸,甚至是公益广告中。然而,关注只能使得隐匿于冰山下的罪恶浮出水面。应对儿童性侵,根本还是要从儿童权利的角度出发,建立完善的儿童保护制度,从家庭、社会、学校的角度全方位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这包括社区报告制度、照顾养护体系等的建立,以及恰当而及时的儿童性教育。
中国有儿童性侵吗?
时隔多年,解星(化名)还是经常会从噩梦中哭醒。梦里,她会回到小学四年级,一遍遍经历着当年的情境。那时,同桌将一只用过的避孕套放在她粉色的水杯里,旁边一群人围着她哄笑:“他说,那是他父母用过的,他从垃圾筐里捡的。”
2014年5月13日,河南平顶山一位单亲妈妈微博发帖称,女儿“小草莓”从2岁4个月起,被幼儿园园长的丈夫性侵1年之久,其间还被强奸,但警方仅以猥亵儿童罪立案,法院只判处被告4年6个月徒刑
类似的梦境不过是解星童年经历的一次次再现。在解星身边的人看来,她是一个很难相处的怪人。冷漠、多疑、不相信朋友、拒绝与男生有任何肢体上的接触,哪怕是不小心碰到一下也会一惊一乍。很少有人知道,这些都源于她童年一段隐匿的经历。
回到真实的童年生活,那时候,解星哭着去找班主任告状。第一次,老师将她换了座位。然而,这并没有起到多大的效用。一切变本加厉。更多的男生参与进来。他们会将一些与性相关的侮辱字眼与她关联起来,她成了他们笔下色情漫画的女主角,这样的漫画,塞满了她的抽屉。后来更甚,一群男生将她堵在教室的角落里或者操场,有人按着她的胳膊,一个人拽着她的头发,剩下的人将她的内裤脱了,摸她的下体。最终,全班的男生都加入了这场与性相关的欺凌中来。“所有人都可以任意触碰我的身体。”
2015年3月2日,北京某书店举办女童保护专家座谈会。公益组织“女童保护”以“普及、提高儿童防范意识”为宗旨,致力于保护儿童,远离性侵害
由于经常告状,几乎整个办公室的老师都认识了她。班主任开始对她不耐烦起来,甚至对她说,“一个巴掌拍不响”。父母在闹离婚,根本没有时间管她,她去找姨妈求助,曾经受过性侵害的姨妈带她去买了些妇炎洁之类的用品,递给她时说:“这全是你的问题,你会遭天谴的。”
无奈之下,解星只得选择忍耐。现在,每次想到这些经历,她都控制不住身体的抖动,甚至路过小学附近、听到小学同学的名字,背后都会爬满冷汗。童年的经历给解星带来的最直接影响是,她没有办法去和男生开展亲密的关系,以至于当一个跟她关系很好的男生向她表白之后,“我吐了,然后拉黑了他,一点都不夸张”。
成年之后,解星将童年的经历写在了社交网站上,很多同情她的人跑过来安慰她,说一切都过去了;还有一批人在评论区质疑她,说她“编故事”,“这种事情怎么可能发生?”。“不发生在自己身上,所有人都认为这是遥远的事情,可我却遭受了10年的折磨。”解星告诉本刊记者。
即使到现在,依然有不少人觉得“性侵”是离儿童很远的事情。2016年,公益组织“女童保护”在对全国31个省份的9151位家长进行问卷调查后发现,21.44%的家长认为性侵害离孩子很遥远,30.32%的家长不确定儿童性侵害是否会发生在身边。
“中国一定有儿童性侵犯,而且不会比国外少。”早在10多年前,中科院心理所教授龙迪就做出过这样的结论。当时,业界最常引用的关于儿童性侵发生率的数据,来自美国儿童青少年侵害研究专家戴维·芬克尔霍(David Finkelhor)在1984年基于研究给出的一项结论:人口中1/4的女性和1/10的男性在18岁之前经历过某种非意愿的性活动。
龙迪的判断则依赖于自己的工作经验。1994年到2000年期间,龙迪在《中国青年报》旗下做青春热线督导,并为青年杂志撰写青春期性教育专栏。众多的热线电话和读者来信中,有相当比例的求助是这样的:“我被老师(家人或者陌生人)糟蹋了,有人在跟我做那樣的事儿。应该怎么办?”在电话的另一头,求助者小心翼翼地吐出每一个字,接电话的热线咨询员能够觉察到电话线那头的胆怯和勇气,但没有一个人提到“性侵犯”三个字。
这是可以理解的。上世纪90年代的中国,成年人对性是讳莫如深的。当时,性医学门诊刚建立起来时,曾有人想在刚建立起来的性医学门诊前拍个影像纪录,本来满满的等待就诊的人一下子全跑光了。1993年,中国第一家性用品店在北京开业时,据说最初来买东西的人大多都是立领、口罩、大墨镜的打扮,而开店人也不得不承受类似“淫店”“流氓”的责骂。成人尚且“谈性色变”,更何况是儿童。
与“糟蹋”相关的问题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应该如何结束这样的事情,一类则是诉说自己的困扰。“我以后怎么过?我还会嫁人吗?还有男生会喜欢我吗?我觉得自己很脏。”不止一个人跟龙迪这么说。
龙迪和热线咨询员想去帮助她们,却不知道能够做什么。“我们不知道她们伤到哪儿了,但能够清楚地感受到有强烈的羞耻感,所以会去宽慰她们。”龙迪尽量去理解她们的痛苦。她组织青春热线的咨询人员一起来讨论,试图提供更多的帮助。龙迪发现,有的咨询人员在谈论到某些细节问题时会突然情绪激烈或者“突然就不说话了”,龙迪隐约觉得有些不对。果然,在讨论过后,这名咨询人员找她袒露了沉寂多年的童年被性侵的经历。
2001年,龙迪去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工作系攻读博士学位。她选取的课题研究方向即为儿童性侵害。这源于导师正在处理的一个厌食症女生的案例。龙迪观摩了这次治疗。她依然清楚地记得其中一个片段。治疗师逐一询问全家,女儿是怎么变成厌食的。当女儿说到,自己的情绪低落和厌食是从父亲走出她的房间那一天开始的,女儿不由自主地低下了头,她身旁的父亲也低下了头。母亲似乎意识到什么,大声鼓励女儿“说出来”。可女儿却死死地咬着嘴唇,一言不发。后来,女儿和母亲单独来见治疗师,母亲不断地向女儿保证“我会给你做主”“教授在这里”,女儿才艰难地说出曾遭受父亲性侵犯的经历。
这次观摩后,导师建议她将论文的方向定为中国的儿童性侵。龙迪也想挑战一下。在中国,香港是最早将“儿童性侵犯”作为社会问题予以关注的地区。1981年,香港社会福利署颁布了“虐待儿童个案处理程序”,正式将“儿童性侵犯”纳入“虐待儿童”的范畴。1996年,香港虐待儿童工作组专门颁布了《处理儿童性侵犯个案程序指引》,具体部署了跨部门合作的工作模式,而且将其编入香港有关法律条例,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儿童的权益。那么,在内地,隐没在“沉默文化”下的处理会是什么样子的呢?龙迪希望从受害儿童及其家人的角度,探索儿童及其家庭的服务需要。
题目定下来后,每当有人知道她的研究方向后,抛来的质疑几乎一致:“中国有儿童性侵吗?如果有性侵犯的话,这些孩子会跟你说吗?” 在他们看来,儿童性侵犯出现在“谈性色变”的当代中国是不可思议的。的确,找到愿意参加研究的受害儿童及其家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羞愧与否定
来自新罕布什尔大学的戴维·芬克尔霍认为,一个先进的国家或者地区在儿童性侵处理上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于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知和关注度不够,存在着忽略和某些程度的否定。
第二阶段,即认知阶段,人们高度警觉。拥护团体倾向于强调这个问题的广泛性和严重后果,研究倾向于关注发生率和影响,通常用常规模式和生动案例教育人们。在很多国家,媒体属于最早惊觉的一批人之一。
第三阶段,人们开始着手解决问题。参与的人认识到了问题的复杂性,空想主义被抛弃,比如说不再认为性侵只是女孩的问题,也不仅仅是性变态者的问题,研究着眼于儿童保护规划的制定。
在龙迪着手博士论文的准备工作时,中国无疑处在戴维·芬克尔霍描述的第一阶段。这也使得龙迪的研究比想象中困难。为了寻找研究对象,她几乎动用了所有的人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她联系了包括记者、心理咨询员、反对家庭暴力专家、全国妇联,乃至与儿童妇女相关的国际基金会驻华办事处、公安部和地方刑警等她能想到的所有人士,但是结果都是失望的——没有受害者愿意参加她的研究,甚至有的连受害者都很难联系到。
更令她伤心的是,有位与她保持联系长达一年之久的受害女孩母亲也突然拒绝参加研究,只因她在过去一年的抗诉过程中屡遭伤害和失败,因而怀疑龙迪也会别有用心。此时,龙迪发现,关于儿童性侵犯的新闻开始在互联网上出现,新浪网几乎每天至少有一则相关的报道。
后来,龙迪终于找到了一个样本:几个来自北方农村家庭的女孩在小学两年内受到同一位教师不同程度的性侵犯。接触之后,龙迪才发现,受访者之所以接受介入她的研究,是因为她们正在打官司,而“龙迪作为北京来的大人物,有可能帮上忙”。
几位采访者位于北方的一个村庄,龙迪将其称为“柴胡营”村。在这个村子里,性是未婚女孩不能触碰的禁忌话题。“未婚女孩无论何故,只要违背普遍观念中的行为规范,就将受到乡村舆论的围攻,‘坏名声不仅负面影响受害女孩的未来婚姻生活,也损害家长的‘脸面。”龙迪在与家长讨论性观念的时候,家长始终用模糊的词语代指自家女孩遭受性侵犯的经历,比如“这事儿”“那事儿”“老师对他们怎么怎么的”。他们对孩子遭受性侵犯表现出了羞愧。
对性的忌讳或者是忽略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当一个女孩对家长说出老师的举动的时候,家长的第一反应是孩子“胡说”,并警告其不能说谎。第二天,女孩的家长到女孩所说的有同样经历的其他几家去核实,孩子们在惊恐中被迫说出事实。即使如此,家长们还是聚在一起,反复讨论了三天才确认事实。也就是这时,他们才觉察到,其实孩子之前已经或多或少透露出一些信息,只是他们没有当回事。
比如说,有孩子曾经对家长说,“老师说我今天没穿短裤”,也有家长发现孩子的内裤像“结了婚的妇女一样(脏)”。这些他们都一笑了之或者没有放在心上。
受到伤害的家长不仅没有受到同情,还成了村子里的笑柄或者谈资。在报案第一天,“几个女孩让老师强奸了”的话题就在柴胡营传开了。后来,家长们开始打官司,村里又说他们贪财,说他们“没人理”“白蹦跶”,甚至还有人责备受害家庭导致侵犯者被判了死刑;还有人要求自家女孩不要与受害女孩交往,以防“学坏了”。“家长普遍认为,性侵害所造成的伤害来自于周围人知道后造成的舆论。”这些可以从家长跟龙迪的倾诉时使用的词语中窥探一二,“窝囊”“受不了”“活不起”“直不起腰”。
其中一个家庭给龙迪的印象很深。在几个孩子中,她家的女儿遭受的性侵害程度相对严重,但是其母亲坚信女儿“比其他人次数少”“比他们轻”,她的一个依据则是“公安局记录都是那么写的”,而对女儿的经历,她觉得“家里出这样的事儿就像丑闻似的,不好听”。在访谈中,这家人经常挂在口边的一句话是:“别提,慢慢就会淡忘了。”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如果不是要打官司,可能所有的家庭都会选择慢慢遗忘。后来,在论文做完后,龙迪又去了一趟柴胡营。这次,她联系到了一家基金会,愿意以项目资助的方式培训当地专业人员,免费给受伤的儿童和家人做心理治疗,但这个提议都被家长们拒绝了。“他们无一例外都是说,最好就别提了。只要没人再提这件事,孩子就会淡忘。其实就连他们打官司,很多时候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争一口气,不讓邻居看笑话。”龙迪口气中也有些无奈。这大概就是中国在21世纪初对儿童性侵认知的一个缩影。“即使到现在,在儿童,尤其是农村儿童遭受性侵后所面临的困境,这个案例都具有代表意义。”
从忽视到关注
对儿童性侵的关注变得越来越多。可追溯到的较早的数据是全国妇联发布的来信来访统计:全国各地投诉“强奸幼女”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上升到了2948件,1999年则为3619件,2000年也有3000多件,相当于1997年的20多倍。
也有一些小规模的统计数据。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援助中心”)主任佟丽华所在的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统计,2001年到2003年6月,接到了39起儿童受到性侵害的咨询和投诉。
“大部分的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并没有进入司法机关的视野。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儿童性侵的案件是没有被报告的最多的一类性质的犯罪。”佟丽华告诉本刊记者,他所在的援助中心,每年受理的儿童性侵咨询大概在100例左右,但真正办理的案件也就几件。
在这次统计中,佟丽华等人就已经基本总结出了儿童性侵的几大特征,包括施害者多是家庭成员、老师或者熟悉的人;受害人一般年龄较小,缺乏分辨力、警惕性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在没有受到暴力和胁迫的情况下,只是看重施害人给予的好处。
不过,在当时,这些数据并没有引起公众以及社会各界的警觉。那时候,更多的人将注意力聚焦在儿童的智商水平研究。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2008年,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白驹将“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带到全国政协会议。
1997年修订了《刑法》,将嫖宿幼女设为单独罪名,设在《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学者分析,这是当年出于减少死刑的考虑。
最初促使刘白驹提出废除这一条款的是2005年发生的一个案件:一位传染病医院院长嫖宿幼女一案经过审理后,犯罪嫌疑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嫖宿介绍人则以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个未成年女孩,其中一个女孩不满14岁,被同学骗去“卖处”,一个女孩事后大出血。所获钱财大部分被介绍人拿去,两位受害人获得极少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虽有强行与被害人小雅发生性关系的一些行为,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告人只有嫖宿的目的,没有强行奸淫的目的,缺乏构成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
刘白驹则不这么看。他觉得,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对于《刑法》设立嫖宿幼女罪,他认为弊大于利。“嫖宿幼女罪”的规定意味着被嫖客奸淫的幼女是在进行卖淫,这等于在法律上承认幼女具有“卖淫”的行为能力,违背了刑法关于幼女行为能力的基本原则。而刑法为了给予幼女特别保护,推定不满14岁的幼女不具有性理解能力。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幼女对发生性关系的同意,不能成为免除与她们发生性关系之人强奸罪刑事责任的根据。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有金钱、财物交易,她们没有反对,在刑法上也应视为强奸。
两个定罪的另外一个不同是,如果对嫖宿幼女的行为以强奸论处,幼女的身份是被害人,而把嫖宿幼女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单独立罪,幼女的主要身份是卖淫女。虽然也可以笼统地把她们称为被害人,但这种被害人不可和强奸罪的被害人同日而语。
“其实她们是一样的,与人发生性关系都不是出于法律认可的自由意志,都不具有可谴责性。让她们戴上‘卖淫的帽子,无疑会妨碍对她们权益的保护。”刘白驹告诉本刊记者,《刑法》把嫖宿幼女罪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也说明其保护的重点不是幼女的权益。实际上,当时的条文制定并不在意哪个幼女被奸淫,而只是关心谁在进行卖淫嫖娼。
两年后,更为恶劣的贵州习水案发生,贵州中小学的教师强迫、组织10多名中小学女生“卖淫”。施害人不仅在强奸受害人后强迫其卖淫,还让她(王某)去寻找另外的女学生,并且告诉她只要帮忙找到另外一个女学生,王某就不用再做了。
“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越来越高。“不要让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当时颇为主流的声音认为,嫖宿幼女罪量刑太低。比如说,国内知名论坛天涯社区里,出现了一个热帖:《废除嫖宿幼女罪,凡有女儿的家长都顶进来!》。有网友在跟帖中表示,以后每天都会至少顶一帖,一直顶到嫖宿幼女罪被废除为止。民意汹涌,案件甚至提高了审级,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则临阵脱逃,“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
然而,最后习水案依然以“嫖宿幼女罪”判定。贵州习水案中一位受害者的母亲曾说道:“我的女儿,本来一个快快乐乐的初中生,怎么一下就成了大家眼中的‘小姐?法院定的是嫖宿幼女罪,是不是连法律都认定我女儿是个卖淫女?!”
2009年佟丽华的援助中心发布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将这一讨论推向了一个新的制高点,他们通过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卖淫类犯罪总共有37件,占到了案件总数的10.9%,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的案件中,强迫卖淫类案件最多,占到了该类案件的81.1%。
在报告中,佟丽华等人特别指出了一点,在30件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案件中,有将近30%的案件都是侵害人在强奸未成年人后强迫其卖淫的,即第一次都是行为人采取强迫、暴力等威胁手段实施的强奸行为。
社会意识的觉醒
从2008年到2015年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讨论从未停止。与以往不同,这已经不是局限于某个领域内的讨论,各知名人物乃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声援,妇女和儿童保护团体冲在最前面。
事后,回顾这场讨论,一位当时的参与者认为,“罪名的废除象征着社会声音的崛起,而这因为人们有了更多的发声渠道”。他犹有印象,一些网站制作的专题标题,不约而同地发出质问:谁把受害幼女变成“妓女”?
这位参与者还记得,早在2003年,法律界就曾有过一次讨论,但结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批复,中心意思是“行为人如果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岁幼女,双方又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认为是犯罪”。
讨论越来越有针对性。新的讨论中,支持废除者坚定地认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自主权,从这个角度来说,即使存在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她也是受害者。对立的声音更多地来自刑法界。
2014年1月25日,海南琼海的孩子们害羞地倾听志愿者老师讲解防范性侵常识
刑法界的声音普遍认为,“嫖宿幼女刑罚过轻”是个伪命题,在司法实践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比如说,虽然刑法规定强奸罪的“顶格刑”是死刑,但一般只适用于3次以上并伴随暴力的极恶劣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强奸1次、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强奸,多数刑期只有3~5年。另外,刑法专家觉得嫖宿中存在交易行为,如果废除,对嫖客可能不公平。
佟丽华不止一次感受过两种声音的对立和冲突。在一次讨论最高法院是否应该撤销这个罪名的时候,佟丽华坚决主张废除这个罪名。但是大多数人依然持否定态度。“这其实是一个是站在儿童视角思考问题,还是从成人视角出发的问题。”佟丽华告诉本刊记者。
支持者更多地会援引国外的例子。在美国,多个州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而对介于幼女与18岁之间的少女,国外通常规定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即便未成年人自愿同意也构成犯罪,立法的出发点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性的处分权还需要法律特殊保护。而我国目前立法对与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只要是未成年人自愿的,即不构成犯罪。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12条规定,删去“嫖宿幼女罪”对应条款。法律委员会在修法说明中指出,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嫖宿幼女罪取消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曾跟公益组织“女童保护”的负责人孙雪梅聊过。孙雪梅觉得罪名的取消代表着儿童性侵问题的解决,属于巨大的进步。“我说,雪梅咱们还得继续做,要呼吁设置专门的儿童性侵罪。”
“性侵儿童的内容、行为、特点与性侵成人完全不同,它完全扰乱了孩子性观念的形成。应该有独立的性侵儿童罪,而不是和成人一起考量。”童小军说。成年人的性侵判定是从身体接触的角度考虑的,而儿童性侵更应该综合考量没有身体接触到有身体接触以及这个过程中对孩子认知、心理、身体的虐待。
童小军的提议依赖于儿童群体的特殊性。她举了一个例子:“强迫孩子看黄色录像,也在儿童性侵的范围内;或者成年人在性生活中出于刺激的考虑强迫有一个孩子在旁观看,这也属于性侵。这些东西在成年人的强奸罪里都是没有的,儿童的保护要有不同于成人治罪的理念和方式。”
寻求有效儿童保护制度
在龙迪看来,依靠媒体来提升公众意识,动员更多的人参与消除儿童性侵犯现象的社会行动,是非常必要的。让儿童性侵犯从隐秘的私人话题,进入公共视野,成为公众讨论的公共话题,有助于打破长期存在的“沉默文化”。这个时期正如戴维·芬克尔霍在第二阶段所强调的,拥护团体倾向于强调问题的广泛性和严重后果,研究倾向于关注发生率和影响。
例如,由媒体发起的公益组织“女童保护”连续三年发布调研报告,强调儿童性侵的严重性,并统计发生率的变化。佟丽华所在的援助中心在2013年又为全国妇联出具了一个统计报告,在报告中梳理的见于媒体报道的儿童性侵案件增加到700多件,“作案人和受害者的基本特点都没有发生变化,熟人作案的比例依然在七成左右”。
不过,要想切实保护儿童免受性侵犯的伤害,只是依靠媒体是不够的。龍迪认为,社会的关注应该进入更专业的状态,即着眼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制度的建设。“保护儿童的安全是国家的责任。”
媒体给予的高关注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来了其他一些消极影响。一位在中小学推广儿童性教育的专家告诉本刊记者:“很多家长学校现在都是草木皆兵的样子。前年媒体说学校儿童性侵案的发生率高,家长觉得学校是个很不安全的地方,学校的老师也很紧张害怕,都不敢跟孩子近距离接触,怕万一出了什么问题。去年又有媒体指出社会上的儿童性侵案例比较多,家长又觉得社区和上下学的道路存在各种问题。”这位专家说,这直接导致的问题是让孩子觉得生活的环境特别可怕,不敢接触人,不敢离开家,什么都不敢去做,“这就更坏了”。
童小军则有另一番解释,她认为公众,包括家长和儿童工作者,之所以对媒体报道如此震惊和不知所措,就是因为其对“儿童性侵”这个社会现象以及这个现象的危害性没有认识,“而之所以没有认识,就是因为我们缺乏儿童权利的意识”。
这种缺乏意识即使在政策制定者和参与者之中开启得也很晚。2007年,童小军参加一个关于儿童福利立法的讨论,来参加的人包括民政部的官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相关人士以及国内儿童保护机构的负责人和专家,当时聚在一起的20多个人谈到如何搭建国内儿童保护的制度框架,对于儿童保护的定义,更多人倾向于广义的保护儿童、幼小等。
童小军提出了国际上普遍使用的儿童保护的定义,即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忽视、剥削和暴力四大人为伤害,其中,儿童性侵归于虐待的分类中。上世纪5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针对这些问题设立了儿童福利津贴项目、社会服务和社会政策。当时,就有专家出来打断她,说“这些事情就不要在福利法里出现了,这都是个别案例”。当时的社会,政策制定者更为关注的是儿童拐卖、走失等。“20多个人大约有一半对儿童保护的概念是不清晰的。”
所幸,目前政府已经开始搭建儿童保护的框架,比如说在社区进行试点建立预防和报告制度。“不过现在人和资金都很缺乏。”童小军说,试点只覆盖部分试点乡镇或街道下面的部分村和社区,所以只有试点地区的人们能够有效使用到,“试点的工作人员多来自于现有的管理架构,如街道和居委会的干部。一方面,对他们在儿童保护方面应该承担的职责并没有特别清晰的界定,他们自己对这项新的岗位职责也没有深刻的认识,缺乏认同感;另一方面,他们也缺乏开展工作的专业能力。而儿童保护最核心的是围绕那些有被伤害风险的儿童,为儿童本身和与儿童相关的家庭、学校和社区等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
8月12日,南京南火车站候车室发生的猥亵儿童事件,引发了又一轮舆论热潮。童小军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观察。她认为,应该有一套规范来应对这个案件。首先,社区要进行及时报告,起到预防的作用。这个家庭所在的社区应该对它有了解,收养、再婚或单亲等类似结构家庭中的孩子,从儿童保护来说,都是有伤害风险的。因此,需要时时监测和评估。在案件发生后,有媒体去采访女童的邻居,邻居觉得这是兄妹俩亲昵的一种表现。很显然,如果不是在火车站被发现,这种行为将继续持续。
第二个则是评估。童小军认为,对于施害人罪行的界定以及受害人的保护都要进行评估。这个职责原本由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负责。“不过目前未保中心也是没人没技术。”当观察到没有评估体系介入后,童小军曾给相关重点部门发了一个短信,提供一些操作建议,而其回应是,“干预起来也很困难,因为没有授权,而且公安部门也不会配合”。
在多种因素的累积下,受害女童跟随养父母回到了家中。“这对我们来说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童小军说,火车站的情形表明女孩子的家人对她的行为是有问题的,因此按照程序来讲,孩子应该与家庭隔离,获得紧急庇护,在确认家庭没有问题后再回家。以目前的状况,孩子可以送到社会福利院里进行照顾和养护。按照程序来讲,这样的孩子应该送到社会福利院里进行照顾和养护。“但现在福利院大量都是重度致残的弃婴,没有能力收养需要照看这样的孩子。”
童小军曾遇到一个案例。一个12岁的湖南女孩思思(化名)在遭性侵生下第一个孩子时,社会给予了很多同情和帮助。然而,两年后,女孩再次产下一女,网上却充斥着骂声,很多人认为她自甘堕落,无可救药,不值得帮助。
童小军说,女孩对性方面有认识,就是通过被别人侵害的方式,所以在她的世界中,她不会对性行为有羞耻感,甚至认为这是很正常的事。也是因为家庭缺乏温暖,才导致女孩向外寻求所谓的温暖,第二次生子。
童小军认为,在我国,儿童照料是长期被公共服务体系忽略的问题。孩子都是家庭养,出现问题也主要是靠家庭自己去克服;大家并没有意识到,家庭是儿童照料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和社会是儿童照料的重要责任人。当家庭出现问题,无法照顾孩子或者照顾的方式实际上对孩子是伤害时,就需要国家和社会的介入。国家和社会的介入的表现形式就是儿童保护服务体系。她说,“这个事件反映的即是我国在儿童保护制度上的缺失。如果制度存在,如果当地有人、有机制进行及时的干预,能夠避免很多问题的再次出现。”童小军曾经接触过30个参与援助交际的未成年人,其中有两位不满14周岁,她在访谈中发现,这批女孩的家庭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有的是父母重男轻女,不管女孩,有的则是父母工作忙,对孩子照管不注意。
性教育的矛盾
即使在小学,解星清楚地知道自己遭遇了性骚扰,她的母亲曾告诉她,有些部位不能让别人触碰。
然而,在她所就读的小学、中学并没有多少人具备这样的意识。解星的家在一个三四线小城镇的乡镇上,在那里人们对于性的界线并不明显。她记得,初中的时候,女生流行穿吊带内衣,班里的男生总会趁机蹿过去,解开内衣的带子,“女生并不会因此懊恼,反而会笑得很开心”。学校的男女厕之间只隔了一道墙,经常有个脑袋冒出来偷窥。女生们会当作恶作剧来讲,并没有觉得是严重的问题。“没有一个人意识到这是对自身的侵犯。”解星告诉本刊。
这仿佛成了一个悖论。一方面是对性认识的无知,一方面则是不断被报告出来的儿童性侵事件。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性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张玫玫向本刊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性教育的缺乏”。张玫玫将这分为两点,一是施害人本身可能没有接受足够的性教育,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儿童没有接受足够的性教育知识,不会自我保护,遭到侵犯后也没有能力去寻求帮助。
不过,在中国做儿童性教育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008年12月,国家教育部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小学一、二年级应掌握的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基本内容,包括生命孕育、成长基本知识。
2009年起,受北京市教委委托,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性教育研究中心和北京性教育研究会承担了课题“北京市中小学性教育模式初建”。在实施中,课题组设计了数十个子课题,目前由100所左右中小学承担。“我们项目组涉及的学校在讲课后没有一个学生出现儿童性侵的事件。”张玫玫印象中有一所学校设在城乡接合部,有各种拆迁在进行,以前经常有人尾随学生放学,在老师告诉了学生应对方法后,也再没有类似的事件发生。
让学生以及父母从禁忌谈性到接受性教育也是一个逐渐接受的过程。刚开始在学校做的时候,家长们并没有表现出兴趣。学校只好将课程设在每学期开家长会的时候,在正式召开大会之前,张玫玫作为主讲人上去讲。“现在情况已好多了,每次我们都是专门开课,课堂里都是满满的,这可能跟家长年龄层的变化有关系,中小学的家长基本是‘70后‘80后,他们在性教育上有一定的认知。”
很多家长依然觉得性教育是难以启齿的事情,因为他们接受的就是不能讲的性教育。张玫玫就会告诉家长:你们一定要去讲,你们都不好意思说的话,孩子就会从其他地方获得需要,这些基本是来自网络上甚至是不怀好意的成人。“家长不承担责任,相当于把孩子推到一个很危险的境地。”
在张玫玫的团队里,大多是学校的生物老师、心理老师在兼职讲课,刚开始的时候,承担这样的教学任务也很困难,他们需要经过系统培训,并在不断的演练中摸索经验。
接受培训的老师也表现出了不同的态度,有的很热衷,有的则不太感兴趣。培训三天的课程,有的学校会让老师整个流程学习下来,有的则三天会来三个人,讲课的效果很难如人意。有时候,讲课的老师还会受到其他老师的声讨:“你讲性器官,学生都很兴奋,我们怎么上课?”后来,有些老师就不愿意继续讲下去。更让张玫玫理解不了的是,有些学校则会直接拒绝她在学校开展性教育的请求,“他们好像认为儿童性侵不可能发生在他们学校里”。
张玫玫已经将儿童性教育模式推广到100余所学校,她希望将这种模式复制到全国。然而现实却是,在国内,大多数的学校依然没有开展儿童性教育。公益组织“女童保护”于2014年对义务教育小学阶段1346名男生、2136名女生进行的调查显示,仅有20.0%的孩子知道什么是“性教育”,48.3%的孩子不知道何为性教育,31.7%的孩子选择“似懂非懂”(知道一点点)。在“女童保护”访问的394名教师中,49.7%从没有对学生开展过性教育,开展过一次的占12.6%,两次的占12.6%,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占25.0%。
张玫玫希望在师范学院里开设儿童性教育相关课程,以弥补没有专业人才的缺憾。她还希望,性教育能够写入教学大纲,有专门的教材,像英语、语文、数学课一样有教学督导。“这样的体制建立起来后,才能够将儿童性教育很快推行起来。我们现在是从下边做起,用成果证明工作的意义,能不能推行还得看一个学校的领导是否重视。”
幼儿时期的性教育同样重要。张玫玫一方面希望幼儿园能够开展相关的研究工作,另一方面也希望家长能够承担更多的任务。“现在很多性侵案件的受害人都是几岁的孩子,在小学阶段进行性教育已经比较晚了。”
在给家长讲课的时候,张玫玫经常会讲到一个事例,即儿童1岁庆生的时候,总会有老人喜欢拿手指去弹孩子的阴茎,以表达对孩子的喜欢。他们并不认为这是性侵孩子,“但是这会给孩子造成一个印象,即触摸性器官是表达喜欢的一种方式,所以不会有防备心”。
每次都有家长表示,自己也曾经有过类似的经历。“家长需要通过游戏或者其他手段养成孩子对性器官的态度。让孩子认识到性器官是穿在小裤衩、小背心里面的,不能够脱掉。”
更多的困扰依然是来自于社会的不理解。
2011年,张玫玫团队和其负责编写的儿童性教育读物《成长的脚步》被推到了舆论的中心。这部被称为“北京市首部性教材”的书籍这样回答孩子“我从哪里来”的提问:“爸爸阴囊里的睾丸可以产生精子,他们的样子像个小蝌蚪,活动能力特别强……为了让淘气的精子能尽快找到卵子,爸爸用阴茎插入妈妈的阴道里,用力把精子射入妈妈的阴道内……”
这些描述因为与之前家长“从垃圾堆里捡来的”“石头缝里蹦出来的”等“经典答案”相比,显得直白得惊世骇俗。甚至有家长斥之为“黄色漫画”。在舆论的中心,张玫玫压力很大,她选择谨慎地应对媒体,“性教育需要一个安静的环境,科学的研究,稳步推进……”
然而,让更多人没想到的是,6年之后,又有一个团队因为几乎同样的原因被外界所质疑。一位母亲在阅读了北师大儿童性教育课题组编写的《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后,觉得书籍里过于直白的词汇以及插图,直接出现男女生殖器的名称,有点接受不了。这再次引发了国内关于儿童性教育的热议,许多声讨的声音相继而来。
后来,北师大儿童性教育课题组发文回应声称,不断暴露的校园、社会与性有关的问题也是北师大儿童性教育课题组编写该教材的动力之一,“基于性别的歧视、青少年不安全性行为、青少年非意愿怀孕和人工流产,让我们感到作为教育工作者责任之重大,频发的儿童性侵害事件更让我们在痛心之余深感相关工作刻不容缓”。
张玫玫理解社会所表现出来的质疑:“中国的儿童性教育也是在摸索地做。由于认知的问题,家长看了之后觉得接受不了也正常,这些都是可以探讨的事情。但是儿童性教育的推进不能因此而延迟。”
左图:2014年5月13日,河南平頂山一位单亲妈妈微博发帖称,女儿“小草莓”从2岁4个月起,被幼儿园园长的丈夫性侵1年之久,其间还被强奸,但警方仅以猥亵儿童罪立案,法院只判处被告4年6个月徒刑
右图:2015年3月2日,北京某书店举办女童保护专家座谈会。公益组织“女童保护”以“普及、提高儿童防范意识”为宗旨,致力于保护儿童,远离性侵害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2014年1月25日,海南琼海的孩子们害羞地倾听志愿者老师讲解防范性侵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