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有一则关于许飞的判决书被翻出。在原告诉讼请求中:判令许飞工作室、许飞支付宣传费用4万元,其中包括《父亲写的散文诗》3万元,《慢慢的我》1万元,其中这两部作品均为许飞的音乐作品。另外原告还诉求,垫付费用7808元包括(垫付打车、餐饮费用)以及令人瞩目的“微博评论费5545元”。
在原告在进行事实和理由陈述的时候,说“……同时提供年度音乐推广服务,费用为15万元。娱悦公司在未收到服务费预付款并自垫差旅杂支与微博评论费用的情况下……”其中也就是这个“微博评论费”让网友认为许飞“买水军”!关于具体情况,原告是这样叙述的,肖某(许飞工作室高管)陆续请原告方给许飞微博安排“评论转发”,其中包括“微博转发、评论数、粉丝点赞数”,随后是一栈具体价格。
然而许飞方对这个陈述否认,称肖某未告知过(许飞方面)“微博转发、评论工作由娱悦公司负责”,并且“许飞工作室、许飞未委托案外人对《父亲写的散文诗》进行宣传”。
然而最终法庭却采信了原告方“本院采信娱悦公司为许飞官方微博提供转发、评论等宣传服务的陈述”
最后,案件判决结果出炉:被告方需付给原告方宣传费4万元及垫付费用5308元以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