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依据海淀法院民事判定书显现,王源声誉权胶葛一案一审胜诉,判定两名被告需接连30日在其主页向王源致歉,并在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源付出精神损失费,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4月23日,王源声誉维权案被告在微博发文,向王源致歉,表明:“自己现依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108号判定书之判定成果,就自己在自己微博中发布的关于王源先生的不妥言辞,向王源先生致歉。 ”
4月3日,依据海淀法院民事判定书显现,王源声誉权胶葛一案一审胜诉,判定两名被告需接连30日在其主页向王源致歉,并在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源付出精神损失费,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4月23日,王源声誉维权案被告在微博发文,向王源致歉,表明:“自己现依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108号判定书之判定成果,就自己在自己微博中发布的关于王源先生的不妥言辞,向王源先生致歉。 ”